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齐亚钦,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顺能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路北大街830-1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褚双玲,职位。
原告王某与被告保定顺能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郭振英
书记员: 崔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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