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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负责人:张海相,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安、李杰,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冀0426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原告王某某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民终440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建芳
审判员  孙魁林
审判员  马丽平

书记员: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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