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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雅利等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王雅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王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峰,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王某某、王雅利、王建立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雅利、王建立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雅利、王建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雅利、王建立负担。

审判员 田雅莉

书记员: 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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