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明,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申(系王某某之夫)。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一、二审庭审时陈述多处存在矛盾,致使本案《借贷款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签订时有谁在场,案涉借款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等事实查明不清,本案应追加借款人高有和刘明华为被告,更有利于查明发生的借款是一笔50,000元还是两笔50,000元,以及一审提供的两份《借贷款协议》签订时的相关情况。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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