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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夏某某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胡德忠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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