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恬宇,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曲先洋,经理。
被告:北京好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晨,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英,女。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秋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涂剑永,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XX村XXX号。
原告王恬宇诉被告北京好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好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涂剑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王恬宇以希望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恬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王恬宇负担。
审判员:魏 凯
书记员: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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