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代国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代国强
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国强。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代国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代国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杰
审判员:王丹
审判员:姚鼎然

书记员:殷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