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代国强
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国强。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代国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代国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杰
审判员:王丹
审判员:姚鼎然
书记员: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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