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山县大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3526843J。企业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涤宇,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民,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石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郝涌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英山县大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石全、郝涌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斌
书记员:丁浩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