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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NNE35C负责人:谢红云,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A座10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富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9日15时45分,被告王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在大城县××路段行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了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被告富某保险公司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15时45分,被告王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在大城县××路段行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了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富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某在大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1天,其妻王桂香负责护理。原告王某某称其系天津市正瑞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7500元,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王某某误工证明予以证实,因其未提供纳税证明,本院酌定按河北省2016年度技术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用,日平均工资为208元。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的损失有:医疗费1132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误工费6448元(误工31日,每日208元)、护理费3038元(护理31日,按居民服务业每日98元)、营养费1550元、救护车费500元、其他交通费610元,合计26573.15。上述事实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富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富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26573.1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6573.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党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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