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邯郸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邯郸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绪仲
书记员: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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