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东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白国喜
原告王恩东。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国喜。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国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8月16日14时20分许,被告白国喜驾驶荣业牌电动三轮车在白沟阳光凯旋城小区三期12号楼前由东向北右转调头时,撞到王海交头西尾东停放的冀F×××××号宝马牌小型越野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海交无责任;
三、赔偿权利人概况:王恩东,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方官镇金中村28号,系冀F×××××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实际所有人;
四、财产损失构成:事故发生后,冀F×××××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原告支付维修费11099元;
五、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无;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0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认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白公交认字(2014)第108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系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有维修费票据及维修清单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白国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恩东车辆维修费11099元。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认定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白公交认字(2014)第108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系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有维修费票据及维修清单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白国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恩东车辆维修费11099元。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程革江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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