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徐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中专文化,群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男,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锦涛(马锦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锦涛(马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双立

书记员: 申晓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