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公司住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
负责人:李一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崔朝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崔朝阳负担。
审判长:魏玉端
书记员: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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