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吕某系原告王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该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石家庄市公司。
法定代理人:贾某
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城角大街623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省烟草公司石家庄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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