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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吕某系原告王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该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石家庄市公司。
法定代理人:贾某
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城角大街623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省烟草公司石家庄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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