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受害人李柳顺的丈夫。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受害人李柳顺的儿子。原告:王海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受害人李柳顺的长女。原告:王海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受害人李柳顺的次女。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泳祥,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46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雄峰、刘文韬,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邓家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旺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江西旧货大市场10栋三层。法定代表人:周磊辉,该公司懂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成勇、陈杼晖,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罗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被告XX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龙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王某某、王海丫、王海芳等四原告诉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张龙驰等五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海丫、王海芳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海丫、王海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王某某、王海丫、王海芳等四原告撤回对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张龙驰等五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11元(减半收取),由四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海丫、王海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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