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王某东
苏华成
黄如凤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汪令尧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35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原告王某东,男,生于1974年4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苏华成,男,生于1981年2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如凤。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提出反驳,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汪令尧。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提出反驳,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东诉被告苏华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东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东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东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东负担。
审判长:李尚群
审判员:孙号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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