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罗田县农业局良种场,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卢国斌,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树,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田县农业局良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七林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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