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罗田县农业局良种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罗田县农业局良种场,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卢国斌,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树,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田县农业局良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七林

书记员:闵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