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运杰,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枝江博某疼痛专科医院,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龙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蒋桃雨,院长。
委托代理人兰华,该院行政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枝江博某疼痛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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