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锋
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舒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舒某某
蔡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锋。
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被告舒某某。
被告蔡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舒某某、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孙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锋、童成祥以及被告张某某、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舒某某、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健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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