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35岁,住香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辉
书记员:崔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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