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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法忠
书记员:张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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