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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法忠

书记员:张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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