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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韩春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27民初82号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谷小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某之妻。被告:韩春某,男,41岁,汉族,住迁西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春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蔡百响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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