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19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志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冬生,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志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志远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志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智华
书记员:杨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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