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肖金萍,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正彬
书记员:龚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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