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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臣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忠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忠臣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臣、被告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忠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82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18年8月13日晚上,原告请被告、周炳船等人于承德市双滦区行宫社区26号楼楼下喝酒,被告和喝酒的周炳船发生口角,被告用胳膊勒住来劝架的原告妻子麻翠屏,用手掐围观的邻居田金莲,并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倒地后伤及前牙,后经双滦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1牙挫伤;12、21外伤性切缘缺失,原告后在双滦区人民医院作固定桥手术治疗,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8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8200元。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因拒绝赔偿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综上所述,被告无故推倒原告,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又拒绝赔偿,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现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双滦区人民医院2018年11月19日医疗门诊收费收据一张,金额8000元。
王某某辩称,原告的伤情与此次事件无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全部损失;钢城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且该处罚决定书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王某某针对其答辩意见,提供以下证据:
1、王某某本人书写的事情经过复印件一份6页;
2、申请其妻子穆素娟出庭作证;
3、本人受伤手臂照片一张。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并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1、2018年11月2日钢城分局对王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2、2018年9月4日钢城分局对王忠臣询问笔录一份;
3、2018年8月20日钢城分局对麻翠萍询问笔录一份;
4、2018年8月20日钢城分局对王忠臣询问笔录一份;
5、2018年8月24日钢城分局对王金玲询问笔录一份;
6、2018年8月24日钢城分局对王秀芹询问笔录一份;
7、2018年11月13日钢城分局对田金莲询问笔录一份;
8、2018年11月13日钢城分局对麻翠萍询问笔录一份;
9、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8)临伤鉴字第338号鉴定意见书;
10、2018年11月19日双滦区人民医院对王忠臣的处置治疗单一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对原告证据1、被告证据3、本院调取的证据9、10,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中表述事实一致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对陈述相矛盾部分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忠臣与被告王某某系邻居关系,2018年8月13日晚,原告请被告及周炳船等人在承德市双滦区行宫社区26号楼楼下喝酒,快喝完时,被告用胳膊搂住原告妻子麻翠萍,因王某某不放开,麻翠萍咬了其胳膊;周炳全劝其放开,被告和周炳船发生口角,用手掐围观的邻居田金莲,并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倒地后伤及前牙,2018年8月29日原告就诊于双滦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1牙挫伤;12、21外伤性切缘缺失,2018年11月19日,原告在双滦区人民医院作固定桥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元。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酒后推倒原告造成其损失应予赔偿。本案原告邀请被告等邻居聚会以加深邻里感情,应予赞许;但聚会时原告做东应考虑来宾的身体、年龄等状况适度提供酒,保证众人适量饮酒,被告酒后失控,邻里聚会不欢而散,希望双方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重建睦邻友好关系。本院综合考量事件的前后经过,酌定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原告主张交通费损失,但未提供证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忠臣医疗费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忠臣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王忠臣负担2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麻春玲

书记员: 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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