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润,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
负责人:高文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士刚,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井陉县鑫弛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人井陉县鑫弛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芳
书记员:李凯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