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张某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陈军(黑龙江佳木斯政安法律服务所)
宋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相来艳、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被告张某某因工程项目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3%,逾期还款按双倍利率计息。
被告宋某提供一处商服房屋为此笔借款抵押担保。
双方办理了抵押合同公证及抵押登记。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告宋某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借款数额为82万元,双方约定3%的月利率超过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应予调整。
2014年7月已支付原告10万元利息,应当予扣减。
被告宋某辩称,其与原告并不相识。
受案外人贺金卫要求提供抵押担保,以为是贺金卫借款。
但办理抵押合同公证及抵押登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逾期付款利率及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确认双方实际借款数额为82万元,借贷利率及逾期利率均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宋某虽提出不知为谁担保,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其认可担保合同的真实性,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时,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张某某曾于2014年7月给付借款利息1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减已经支付的10万元;
二、如被告张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被告宋某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王某某有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后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张某某、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逾期付款利率及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确认双方实际借款数额为82万元,借贷利率及逾期利率均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宋某虽提出不知为谁担保,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其认可担保合同的真实性,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时,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张某某曾于2014年7月给付借款利息1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减已经支付的10万元;
二、如被告张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被告宋某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王某某有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后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张某某、宋某承担。

审判长:卢铁亮

书记员:周宏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