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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来与岳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来
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岳童

原告王某来,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童(曾用名岳少童),男,住定州市。
原告王某来与被告岳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来的委托代理人吕英涛、被告岳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万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和被告的自认证实,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应予认定。原告找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清偿欠款而未及时清偿,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给付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已偿还4500元,与原告自认的数额500元不一致,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所以,对被告主张偿还的其余4000元,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款1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万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和被告的自认证实,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应予认定。原告找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清偿欠款而未及时清偿,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给付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已偿还4500元,与原告自认的数额500元不一致,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所以,对被告主张偿还的其余4000元,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款1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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