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跃进四委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南城子村村民居委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庆福型煤厂、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大为
书记员: 张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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