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杜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需要搜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计35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石雪松
书记员:苗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