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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廷广,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郑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彦君

书记员:刘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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