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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信与马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忠信,男,汉族,住所地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礼,男,汉族,住所地林口县。被告:马国良,男,汉族,住所地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忠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2.要求返还货款13497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购买被告一万方沙子,寄存于515院内,原告交全款250000元给被告。等原告要去拉沙子时,寄存的沙子没有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原告62000元沙子款。之后又多次催要,被告给付53021元的沙子,原告卖给他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购沙款134979元。马国良辩称,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给付的250000元购沙款,被告收到购沙款后立即将一万方沙子交付给原告,至于原告如何管理、是否拉走被告确实不知道。另外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250000元购沙款,被告马国良给原告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沙子款贰拾伍万元正,沙子每方25元,共10000方,合计250000元,(515院内沙子),共寄存壹万方”。原告自认被告曾分别给付62000元沙款、53021元的沙子,剩余134979元的沙子未给付。以上为本案的基本事实。
原告王忠信与被告马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礼、被告马国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信以被告马国良未给付沙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沙子款134979元。原告已交付给被告购沙子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承认收到原告给付的沙子款250000元,其主张已给付沙子10000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已付沙子的主张,同时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条标明共寄存壹万方,因此被告主张已给付10000方沙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给付沙子,被告分两次给付部分沙款及沙子,因此被告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告支付的剩余购沙款1349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忠信与被告马国良的买卖合同;二、被告马国良返还原告王忠信购沙子款13497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9.60元,减半收取计1499.80元,由被告马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倞佶

书记员:刘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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