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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秦皇岛市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63栋3单元2号。
委托代理人:罗晓园,河北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浩,河北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小学院内。
委托代理人:赵双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戚少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以下简称模板站)、秦皇岛市第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二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号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晓园、郭浩,被告模板站法定代表人刘文良及委托代理人赵双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二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本案中,强制执行程序于2016年11月8日终结,本案已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立荣 代理审判员  刘 青 代理审判员  宣 稳

书记员:陈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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