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希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
被告:吴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吴某某嘉陵江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宁桂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福,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毅,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吴某某城华山道药监局对过二楼
法定代表人:潘瑞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路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吴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倩
书记员: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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