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543号。负责人:陈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冯云龙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与被告冯云龙已于庭外自行和解,原告王某某提出撤销对被告冯云龙诉讼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销对被告冯云龙的诉讼。
审判员 马佳斌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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