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义
曹俊(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延昭(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义,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俊,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延昭,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忠义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忠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俊,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延昭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3月18日,上诉人王忠义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王忠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忠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157.50元,由上诉人王忠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王忠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忠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157.50元,由上诉人王忠义负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黎红英
审判员:鲁民
书记员:魏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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