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忠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中共党员,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玄、吴庆亮,
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第三人公司员工,群众,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丽,
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北京博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6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记辉、张艳静,
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忠义与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
北京博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忠义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准许原告王忠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王忠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张苗源
书记员: 尚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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