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忠义。
委托代理人王俊祥、孙雪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纪立平、路斯淇,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被告孟宪君。系被告蔡某某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尹广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忠义诉被告李某某、蔡某某、孟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义委托代理人王俊祥、孙雪飞,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路斯淇,被告蔡某某,被告孟宪君委托代理人尹广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忠义签订借款协议,写明:“今借王忠义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正,(小写):300000元整;期限肆个月,自2012年10月12日起,到2012年2月11日(应为2013年2月11日)止;按月利率2.4%计息,另按月收取借款本金的财务服务费0.6%,该笔可以提前归还,十天内(包括十天)算头算尾,十天外算头不算尾。利息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此笔借款由蔡某某提供担保,并附连带偿还责任。此款汇入账号62×××18,户名李某某,开户行农行迎宾路支行。”该借款协议上有被告李某某的亲笔签名及捺印,另有被告蔡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协议的担保人签名处的签字及捺印。原告王忠义于2012年10月12日履行了出借义务,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没有按期偿还原告本息。2013年10月30日,被告蔡某某在该借款协议的空白处书写:“因该借款逾期,担保人再签字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附有被告蔡某某亲笔书写的“同意”及签名、捺印。原告王忠义自认被告李某某已偿还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9月12日的利息99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剩余的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3000元(暂定),并由被告蔡某某、孟宪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另查明,被告蔡某某与被告孟宪君于2013年12月26日在沧州市新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义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李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该借款协议中月利率为2.4%,另按月收取借款本金的财务服务费0.6%的约定,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蔡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此借款协议上签字,表示其同意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且在该借款逾期后,被告蔡某某又书面表示同意继续为该借款担保,其虽然辩称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但其认可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字担保的后果是知情的,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蔡某某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被告蔡某某的该笔担保债务虽系其与被告孟宪君的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担保债务,但该笔债务系被告蔡某某作为保证人所作出的个人意思表示,该保证债务是基于保证人向债权人做出的保证承诺而产生的合同之某其具有相对性、人身特定性、单务性和从属性的特征,而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务,显然,该笔债务并非被告蔡某某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没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蔡某某为该笔债务担保时虽与被告孟宪君系夫妻关系,但其与被告孟宪君在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原告认为被告蔡某某与被告孟宪君之间的离婚协议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原告可以另案起诉撤销该份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本案不予涉及。原告认可被告李某某已还款99000元,尚欠原告201000元及利息未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王忠义借款20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蔡某某在上述借款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被告蔡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忠义对被告孟宪君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5元,由被告李某某、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梦迎 人民陪审员 冯亚楠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书记员:邹德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