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利杰(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申增科
王运星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临城镇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杰,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申增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被告:王运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临城镇人,现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增科、王运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丽芳
审判员:张富华
审判员:李珍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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