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君(黑龙江王君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君,黑龙江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某某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某某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野
书记员: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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