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柱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苏林山(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元某某姬村镇北吴会村民委员会
魏敏贞(河北石家庄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柱子、苏林山,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姬村镇北吴会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魏敏贞,石家庄市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元某某姬村镇北吴会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元某某姬村镇北吴会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竹林
审判员:王景林
审判员:李永峰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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