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小名李满仓),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某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19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某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19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雪琳
书记员: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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