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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耿震(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国市药王庙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木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震,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永力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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