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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高某等与杨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某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杨小花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高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花,农民。
原告王某某、高某诉被告杨小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高某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高某撤回对被告杨小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高某撤回对被告杨小花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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