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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省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区198号。
负责人:惠文巢,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谭 剑 审判员 李印贺 审判员 贾春喜

书记员:张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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