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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民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志民,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同江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同江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淑云,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阳,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通江街。
法定代表人宿法礼,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志民因与被申请人许淑云、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志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是王志民与许淑云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志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志民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伊佳 审判员  赵晓华 审判员  王云礼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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