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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其、苏中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王某其
苏中平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威县。
被告苏中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王某其、苏中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星辰

书记员:耿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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