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通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武(系原告爱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通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法定代表人:杨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收费部主任,住通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党支部书记,住通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韩宇
书记员:江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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