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亢艳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亢艳争,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亢艳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颖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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