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志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成于2017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志成负担。
审判员 王 祎
书记员: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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